何梁何利基金评选章程

(2020年5月27日何梁何利基金信托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一、总 则

第一条 何梁何利基金(以下称本基金)由何善衡慈善基金会有限公司、梁銶琚博士、何添博士、利国伟博士之伟伦基金有限公司于1994年3月30日捐款成立。2005年10月24日经香港高等法院批准。基金捐款人,除了何善衡慈善基金会有限公司及利国伟博士之伟伦基金有限公司外,梁銶琚慈善基金会有限公司和何添基金有限公司各自分别为已故梁銶琚博士及已故何添博士之遗产承办人指定之慈善机构,以便根据本基金信托契约之条款行使有关权力或给予所须批准。

第二条 本基金的宗旨是:

(一)促进中国的科学与技术发展;

(二)奖励取得杰出成就和重大创新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三条 本基金依法登记设立何梁何利基金(香港)北京代表处,负责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奖评选工作,执行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相关业务。

何梁何利基金(香港)北京代表处的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评奖条件

第四条 本基金奖励和资助致力于推进中国科学技术取得成就及进步与创新的个人。

第五条 本基金奖励和资助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一)对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有杰出贡献;

(二)热爱祖国,积极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三)在我国科学技术研究院(所)、大专院校、企业以及信托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他机构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技术工作已满5年。

第六条 获奖候选人须由评选委员会选定的提名人以书面形式推荐。

提名人由科学技术领域具有一定资格的专家包括海外学者组成。

三、奖 项

第七条 本基金设“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创新奖”,每年评奖一次。

第八条 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授予下列杰出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长期致力于推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贡献卓着,历史上取得国际高水准学术成就者;

(二)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科技突破,攀登当今科技高峰,领先世界先进水平者;

(三)推进技术创新,建立强大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其产业居于当今世界前列者。

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获奖人,每人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100万港元。

第九条 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特定学科领域取得重大发明、发现和科技成果者,尤其是在近年内有突出贡献者。

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按学科领域分设下列奖项:

(一)数学、力学奖

(二)物理学奖

(三)化学奖

(四)天文学奖

(五)气象学奖

(六)地球科学奖

(七)生命科学奖

(八)农学奖

(九)医学、药学奖

(十)古生物学、考古学奖

(十一)机械电力技术奖

(十二)电子信息技术奖

(十三)交通运输技术奖

(十四)冶金材料技术奖

(十五)化学工程技术奖

(十六)资源能源技术奖

(十七)生态环保技术奖

(十八)工程建设技术奖

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获奖人每人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20万港元。

第十条 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创新奖授予具有高水平科技成就而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创建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和着名品牌,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杰出贡献者。

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创新奖分设下列奖项:

(一) 青年创新奖

(二) 产业创新奖

(三) 区域创新奖

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创新奖获奖人每人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20万港元。

第十一条 本基金每年各奖项名额如下:

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不超过5名;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创新奖总数不超过65名(原则上科学与技术进步奖和科学与技术创新奖名额的比例为3比1至2比1)。而奖金总额不超过该年度信托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奖金总额。

具体名额根据年度资金运作情况和评选情况确定。

四、评选委员会

第十二条 本基金成立由各相关领域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精深学术造诣、热心科技奖励事业的专家组成的评选委员会。

评选委员会委员经过信托委员会批准、颁发聘任书后,独立行使职能,负责评选工作。

第十三条 评选委员会委员最多不超过24人,其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秘书长一人,由内地学者和海外学者出任。

评选委员会委员内地学者和海外学者的比例,原则上每四名委员中,内地学者为三人,海外学者为一人。

评选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基金信托契约补充条款规定的信托委员兼任。其中主任由补充契约所指明的与科技部有关的信托委员兼任,副主任二人分别由补充契约所指明的与教育部有关的信托委员和补充契约所指明的国际学者信托委员兼任。评选委员会秘书长由信托委员会任命、并征得捐款人同意的人选担任。

评选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一任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评选委员会委员原则上每三年更换四分之一(不包括主任、副主任及秘书长)

此外,评选委员会委员的聘任,贯彻相对稳定和适度更新的原则。其办法由评选委员会制定。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北京,挂靠科学技术部。

第十四条 评选委员会根据评选工作需要,可组织若干专业评审组、奖项评审组,根据提名人的提名推荐材料对被提名人进行初评,产生获奖候选人,提交评选委员会终评。

专业评审组、奖项评审组的评委由评选委员会任命。

第十五条 本基金各奖项获奖人由评选委员会会议评定。

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创新奖的获奖人,由评选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奖项评审组的评选结果,评选审定。

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获奖人,由评选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评选委员提名评选产生。评选委员会设立预审小组,必要时对候选人进行考察和听证。

第十六条 评选委员会会议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一人一票制,以无记名形式表决确定获奖人。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创新奖的候选人,获半数赞成票为获奖人。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的候选人,获三分之二多数赞成票为获奖人。

第十七条 评选委员会在评定获奖人名额时,应适当考虑奖种、学科和区域之间的平衡。

五、授 奖

第十八条 评选委员会评选结果揭晓前须征求获奖人本人意愿,并通知捐款人及信托委员会。遵照捐款人意愿,获奖人应承诺于获奖后,继续在国内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工作不少于三年。

第十九条 本基金每年适当时候举行颁奖仪式,由评选委员会安排向何梁何利基金各奖项获得者颁发证书和奖金,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获奖人员名单及其主要贡献。

六、出版物和学术会议

第二十条 本基金每年出版介绍获奖人及其主要科学技术成就的出版物。

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工作由评选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每年举办学术报告会、研讨会,由评选委员会委员、获奖人代表介绍其学术成就及相关学科领域的进展。

根据基金财政状况,本基金各专业领域专题学术讨论会可在海外举办。

本基金学术论坛由评选委员会负责组织。

七、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评选委员会每年例会一次,总结当年工作,部署下一年度工作,研究和决定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基金评选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0年5月27日施行。